按臺灣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隸屬於縣市政府,受各縣市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轄區地政業務,為臺灣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一條所明定。而土地登記,由縣市主管地政機關辦理,亦為土地法第三十九條前段所規定。是人民如因土地登記事項,不服縣屬地政事務所之處分者,自應向其直接上級官署之縣政府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始得向該管省政府提起再訴願,此觀訴願法第三條關於管轄等級之規定,亦甚明瞭。
54 年判字第 15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4 年 07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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