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電影片無論本國製或外國製,應依電影檢查法經檢查核准領有准演執照後,始得映演,電影片持有人應於映演前向檢查機關申請檢查,不為前項之申請檢查而映演電影片者,扣押其電影片,處電影片持有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處映演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之停業,為電影檢查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行政犯行,不以故意為要件,原告映演之六種日片,既均未經檢查核准領有准演執照,即屬電影檢查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不以原告明知片商未經申請檢查為要件。
廢 52 年判字第 29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2 年 10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8 頁
共同筆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