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之課徵標的,以不動產為限。水電設備定著於課徵標的之不動產者,固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應併予計徵課稅,否則縱與不動產一併買賣,僅得就不動產部分課徵契稅。原告所購房屋一幢及水井一口,其水井既係開鑿於鄰地,原告僅購得該水井之使用權,則該水井之價金自應於價金總額中扣除,不得因其為買賣標的之一部分,而併入契價,課徵契稅。
62 年判字第 34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2 年 08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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