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辦理第五屆會員代表選舉,枉顧會員人數迅速增加之事實,一反已往成例,將二十五選區減少為二十三個選區,豐漁、東隆兩里由每里兩選區減為每里一選區,致生糾紛。被告官署根據漁民一百數十人之陳情,予以糾正,令飭仍依照上屆選舉選區劃分情形辦理。原告對於此項指示拒絕接受,提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維持原議。被告官署再度予以糾正,限令恢復二十五個選區,將豐漁東隆兩里,依例各劃為兩選區辦理。依漁會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其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處分,尚無違誤。
59 年判字第 36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9 年 09 月 0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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