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藥物藥商管理法為成藥販賣管理辦法之母法,在該辦法另有特別規定之前,自應適用藥物藥商管理法之一般規定。惟成藥販賣管理辦法尚制定公布,則原告經營販賣成藥業務應照上開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專任藥劑師 (生) 管理之。乃原告於原聘藥劑師辭聘後,時經三載,迄未另聘,其經營藥業於法自有未合。
62 年判字第 36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2 年 08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23 頁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