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地價之補償,應按照市價。所謂市價,前經行政院於五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台五十五內字第九八○八號令釋示,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九條所定之提經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而予公告之當期土地現值表為準。此項釋令,與都市計劃法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均無牴觸,要不失為正確之標準。
廢 61 年判字第 37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09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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