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有之土地,其中一部分為都市計劃之道路預定路,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其地價稅之課徵,應依該條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辦理。在未經原告合法申請准許減免稅額之前,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非一經編定即可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