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有之土地,其中一部分為都市計劃之道路預定路,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其地價稅之課徵,應依該條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辦理。在未經原告合法申請准許減免稅額之前,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非一經編定即可免稅。
廢 60 年判字第 47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0 年 06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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