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敵偽產業或權利,固得由行政機關本於法令之授權,予以處理。若已查明並非敵偽之產業或權利,則屬人民私權,應受法律之保障,即非行政機關所得任意干涉。行政院分配上海各機關房屋辦法之命令,僅應適用於敵偽產業或是否敵偽產業尚未查明之房屋,決不能藉以限制已經查明非敵偽產業之私人權利。
廢 36 年判字第 4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35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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