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終止租約時,出租人應給與承租人申報地價三分之一之補償者,係指出租人收回都市計劃內出租耕地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言;其與公用徵收,性質不同,自無該條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