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身為船長,其行為在刑事固成立獨立之犯罪,而在行政犯行方面,其對船員私運貨物進口之行為,知情包庇,事後分受利益,自不能不認依參與該項私運貨物進口之行為,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處罰。原處分依同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處罰,其援用法條,固難謂為允當,但原處分處原告罰金數額,尚不及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罰金最底度之數額,原處分既非不利於原告,原告即無聲明不服之餘地。
廢 53 年判字第 8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3 年 04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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