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租賃權或貨幣債權依契約為數人公同共有者,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物權編關於公同共有之規定,以此項租賃權或貨幣債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如何始為當事人適格,與以公同共有一物之所有權為訴訟標的者同。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24.02.01)
決議事項
租賃權或貨幣債權依契約為數人公同共有者,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物權編關於公同共有之規定,以此項租賃權或貨幣債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如何始為當事人適格,與以公同共有一物之所有權為訴訟標的者同。
租賃權或貨幣債權依契約為數人公同共有者,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物權編關於公同共有之規定,以此項租賃權或貨幣債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如何始為當事人適格,與以公同共有一物之所有權為訴訟標的者同。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24.02.01)
租賃權或貨幣債權依契約為數人公同共有者,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物權編關於公同共有之規定,以此項租賃權或貨幣債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如何始為當事人適格,與以公同共有一物之所有權為訴訟標的者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