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丁就甲、乙、丙公同共有之山否認丙有公同共有權提起確認丙之公同共有權不存在之訴,無須以甲、乙為共同被告,惟丁提起此訴非有特別情事,無從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至丁主張自己向甲、乙承租此山,以丙於此山無公同共有權為理由,提起確認自己與丙無租賃關係之訴者,亦無須以甲、乙為共同被告。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24.02.01)
決議事項
丁就甲、乙、丙公同共有之山否認丙有公同共有權提起確認丙之公同共有權不存在之訴,無須以甲、乙為共同被告,惟丁提起此訴非有特別情事,無從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至丁主張自己向甲、乙承租此山,以丙於此山無公同共有權為理由,提起確認自己與丙無租賃關係之訴者,亦無須以甲、乙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