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養女與養父兄弟之子,依院字第一四四二號解釋,雖得結婚,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所謂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係言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有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同一之親屬關係,業經司法院以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七號、第二○四八號解釋在案。嗣子女及養子女皆以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關於此點,兩者毫無差異。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謂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自亦指養子女與其養父母有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同一之親屬關係而言。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與其養父母當然同為直系血親關係,院字第二○三七號又載嗣子與其所後父母既有與婚生子與其父母同一之親屬關係,則與其所後父母之他子女,當然有與兄弟姐妹同一之親屬關係等語,是已認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他子女有旁系血親關係。由是推之,養女與養父兄弟之子,亦有旁系血親關係,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舊法) 之規定,不得結婚。司法院院字第一四四二號解釋已因後之解釋而變更,不得再行援用。 參考法條:民法 第 983、1077 條 (19.12.26)
決議事項
養女與養父兄弟之子,依院字第一四四二號解釋,雖得結婚,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所謂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係言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有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同一之親屬關係,業經司法院以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七號、第二○四八號解釋在案。嗣子女及養子女皆以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關於此點,兩者毫無差異。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謂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自亦指養子女與其養父母有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同一之親屬關係而言。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與其養父母當然同為直系血親關係,院字第二○三七號又載嗣子與其所後父母既有與婚生子與其父母同一之親屬關係,則與其所後父母之他子女,當然有與兄弟姐妹同一之親屬關係等語,是已認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他子女有旁系血親關係。由是推之,養女與養父兄弟之子,亦有旁系血親關係,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舊法) 之規定,不得結婚。司法院院字第一四四二號解釋已因後之解釋而變更,不得再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