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不變期間進行中,戰事發生,致有本條例 (按指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 (舊法) 之規定,其不變期間,自中斷終竣時起,更始進行,自無本條例第四條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 (舊法) 所定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進行中戰事發生,致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者,其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自中斷終竣時起,更始進行,此時遲誤不變期間,雖已逾一年,依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仍得於更始進行之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
決議事項
不變期間進行中,戰事發生,致有本條例 (按指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 (舊法) 之規定,其不變期間,自中斷終竣時起,更始進行,自無本條例第四條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 (舊法) 所定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進行中戰事發生,致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者,其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自中斷終竣時起,更始進行,此時遲誤不變期間,雖已逾一年,依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仍得於更始進行之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