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之承諾,將租賃權讓與他人時,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類推適用,合法之次承租人得主張與承租人所訂租賃契約對於受讓租賃權之他人,仍繼續存在。 參考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19.12.26)
決議事項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之承諾,將租賃權讓與他人時,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類推適用,合法之次承租人得主張與承租人所訂租賃契約對於受讓租賃權之他人,仍繼續存在。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之承諾,將租賃權讓與他人時,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類推適用,合法之次承租人得主張與承租人所訂租賃契約對於受讓租賃權之他人,仍繼續存在。 參考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19.12.26)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之承諾,將租賃權讓與他人時,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類推適用,合法之次承租人得主張與承租人所訂租賃契約對於受讓租賃權之他人,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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