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故本票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參考法條:票據法 第 123 條 (49.03.31)
提案
民三庭提案: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如本票發票人對於簽章之真正有爭執時,法院是否亦應依執票人之聲請而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請公決
決議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故本票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