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至十條,既特別規定優待對象為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則非因應徵召而長期服役之軍人,自無各該條規定適用。 (同乙說) 參考法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 7 條 (49.12.28)
提案
民三庭提案:關於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至十條之規定,非因應徵召而長期服役之軍人是否有其適用 ?立說不一:
討論意見
甲說: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 (一)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 後備軍人。則非因應徵召而長期服役之軍人,自在一併適用優待之列。 乙說:該條例第七至第十條既特別規定優待之對象為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則非因應徵召而長期服役之軍人,自無各該條規定之適用。 請公決
決議
關於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至十條,既特別規定優待對象為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則非因應徵召而長期服役之軍人,自無各該條規定適用。 (同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