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五號解釋:「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行名義」;此項執行名義,由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即足當之。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93 條 (19.12.26)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37.12.31)
提案
民一庭提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十五號解釋:「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行名義」;此項執行名義,是否由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抑須起訴取得卻定之終局判決 ? 請公決
決議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五號解釋:「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行名義」;此項執行名義,由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即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