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前繳納之,又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繳納者,其投標無效,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九條已有明定,茲甲、乙兩人,各按執行法院公告所定拍賣某不動產之某年月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時間內,向執行處投標競買,在執行筆錄內記明,投標前命各投標人預繳保證金,開標結果,推事宣布甲以最高價得標為拍定人,乙未得標,保證金當場發還,並於筆錄外另附一紙,記明投標人甲,保證金本票若干元,開標後之處置方法,向收費處繳納,投標人乙,保證金本票若干元,開標後之處置方法發還 (經某乙代理人簽收)各字樣,並經執行書記官說明甲、乙二人之保證金各於投標前交其呈執行推事,閱明後始發標單,並由其保管在卷,甲之保證金於當日下午五時始繳入駐院國庫收款處,乙遂指摘甲並未在投標前繳足保證金,其得標無效,聲明異議。法律既僅規定投標人於開標前,應按執行法院所酌定之保證金額,繳足保證金,而未定明應繳何處,則投標人於開標前將保證金遵命提交執行書記官保管,始發標單,即屬符合繳納之法定手續,執行筆錄內既已載明投標前命各投標人繳納保證金,開標結果,處置方法,落標人乙之保證金當場發還,得標人甲之保證金,向收費處繳納,足見甲於開標前確已與乙同時繳足保證金,故甲之得標,並非無效。 (同丑說)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86、89 條 (37.12.31)
提案
民三庭提案: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又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繳納者,其投標無效,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九條已有明定,茲有甲、乙兩人,各按執行法院公告所定拍賣某不動產之某年月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時間內,向執行處投標競買,在執行筆錄內記明,投標前命各投標人預繳保證金,開標結果推事宣布甲以最高價得標為拍定人,乙未得標,保證金當場發還,並於筆錄外另附一紙,記明投標人甲,保證金本票若干元,開標後之處置方法,向收費處繳納,投標人乙,保證金本票若干元,開標後之處置方法,發還(經某乙代理人簽收)各字樣,並經執行書記官說明甲、乙二人之保證金各於投標前交其呈執行推事閱明後始發標單並由其保管在卷,甲之保證金於當日下午五時始繳入駐院國庫收款處,乙遂指摘甲並未在投標前繳足保證金,其得標無效,聲明異議,究應如何處理,分子、丑兩說:
討論意見
子說:依據地方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規則第五條甲 (二) 第六條甲 (二) 及第七條之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之保管款,應由出納室經收,並發給收據憑查,又第十八條規定,經收事務繁劇之法院,則由國庫或代理國庫之銀行派員駐院收款,其收款手續得比照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等語,無論該執行筆錄中僅載投標前命投標人預繳保證金,究竟甲有無遵命於投標前將保證金交執行處保管,已滋疑問,縱曾於投標前交執行處保管,而既未向駐院國庫繳納,給據憑查,迨當日下午五時始繳入駐院國庫,仍難謂於開標前業經繳納,依法尚非有效。 丑說:法律既僅規定投標人於開標前,應按執行法院所酌定之保證金額,繳足保證金,而未定明應繳何處,則投標人於開標前將保證金遵命提交執行書記官保管,始發標單,即屬符於繳納之法定手續,所謂地方法院財務收支規則,祇為法院內部如何處理保管款而設,非謂不如此即與法定繳納之要件相牴觸,且拍賣公告所定之投標時間,通常定為上午九時左右,投標則在執行處內行之,若必責令向駐院國庫繳納,時間上既不許可,且亦難免影響執行之終結,此觀上述落標人乙於開標後保證金當場發還,可知甲乙雙方於投標前均僅繳交執行處,而有無暇繳至駐院國庫之情形,至執行筆錄內既已載明投標前命各投標人繳納保證金,開標結果處置方法,落標人乙之保證金當場發還,得標人甲之保證金,向收費處繳納,足見甲於開標前確與乙同時繳足保證金,故甲之得標,並非無效。 兩說孰是 ? 請公決
決議
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前繳納之,又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繳納者,其投標無效,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九條已有明定,茲甲、乙兩人,各按執行法院公告所定拍賣某不動產之某年月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時間內,向執行處投標競買,在執行筆錄內記明,投標前命各投標人預繳保證金,開標結果,推事宣布甲以最高價得標為拍定人,乙未得標,保證金當場發還,並於筆錄外另附一紙,記明投標人甲,保證金本票若干元,開標後之處置方法,向收費處繳納,投標人乙,保證金本票若干元,開標後之處置方法發還 (經某乙代理人簽收)各字樣,並經執行書記官說明甲、乙二人之保證金各於投標前交其呈執行推事,閱明後始發標單,並由其保管在卷,甲之保證金於當日下午五時始繳入駐院國庫收款處,乙遂指摘甲並未在投標前繳足保證金,其得標無效,聲明異議。法律既僅規定投標人於開標前,應按執行法院所酌定之保證金額,繳足保證金,而未定明應繳何處,則投標人於開標前將保證金遵命提交執行書記官保管,始發標單,即屬符合繳納之法定手續,執行筆錄內既已載明投標前命各投標人繳納保證金,開標結果,處置方法,落標人乙之保證金當場發還,得標人甲之保證金,向收費處繳納,足見甲於開標前確已與乙同時繳足保證金,故甲之得標,並非無效。 (同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