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 一 上訴期間,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 此種非由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審理之案件,不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之限制。 三 應繳交第三審裁判費。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18 條 (37.12.21)
提案
民二、三、四庭庭長提案: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訴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之,關於下列三問題,應如何解決 ?
決議
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並由民事庭審理。 一 上訴期間,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二 此種非由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審理之案件,不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三 應繳交第三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