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向乙承租耕地,嗣該耕地因實施土地重劃後分配與丙所有,丙以甲無權占有,訴求交還土地。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謂所有權不破租賃之原則,係指承租人於受租賃物之交付後,不論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於何人之手,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言,顯著眼於租賃隨物移轉之特性,然土地重劃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既明定因重劃重行分配於土地所有權之土地,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則租賃唯有隨出租人移轉於新受分配之土地上,甲無權再使用訟爭土地,應予交還。 (同乙說) 參考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19.12.26)
提案
民四庭提案:甲向乙承租耕地,嗣該耕地因實施土地重劃後分配與丙所有,丙以甲無權占有為由,訴求交還土地,應否准許 ?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土地重劃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並不排除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適用,觀同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自明,丙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該耕地所有權,但甲之租賃權,自不因土地之重劃而喪失,即其原租賃關係仍繼續存在,甲使用訟爭土地,並非無權占有,丙之請求為無理由。 乙說: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謂所有權不破租賃之原則,係指承租人於受租賃物之交付後,不論租賃所有權移轉於何人之手,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而言,顯著眼於租賃隨物移轉之特性,然土地重劃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既明定因重劃重行分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則租賃唯有隨出租人移轉於新受分配之土地上,甲無權再使用訟爭土地,應予交還。 兩說究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甲向乙承租耕地,嗣該耕地因實施土地重劃後分配與丙所有,丙以甲無權占有,訴求交還土地。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謂所有權不破租賃之原則,係指承租人於受租賃物之交付後,不論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於何人之手,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言,顯著眼於租賃隨物移轉之特性,然土地重劃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既明定因重劃重行分配於土地所有權之土地,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則租賃唯有隨出租人移轉於新受分配之土地上,甲無權再使用訟爭土地,應予交還。 (同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