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以債務人之財產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為要件,此觀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甚明,如夫之債權人以妻名義之不動產為聯合財產,而先聲請執行,因妻非債務人,妻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反之如妻之債權人先聲請執行,因夫非債務人,夫之債權人亦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33 條 (37.12.31) 民法 第 1016 條 (19.12.26)
提案
院長交議:關於夫妻聯合財產中屬妻名義之不動產,為夫或妻之一方之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他方之債權人得否聲明參與分配疑義,有甲、乙說:
討論意見
甲說: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以債務人之財產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為要件,此觀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甚明,如夫之債權人以妻名義之不動產為聯合財產,而先聲請執行,因妻非債務人,妻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反之如妻之債權人先聲請執行,因夫非債務人,夫之債權人亦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乙說:按夫妻聯合財產中,妻之原有財產及特定財產,為妻所有,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如夫之債權人以妻名義之不動產為聯合財產而先聲請執行,因查封之財產是否屬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係實體法上之問題,執行法院並無逕行審判之權限。故妻之債權人,依登記公信力,聲明參與分配,應予准許。同一理由,妻之債權人先聲請執行,亦應准許夫之債權人參與分配。 以上應以何說為當 ? 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