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同一物上債權與物權,各別獨立存在,除依法有混同原因外 (如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 ,不能使之消滅。茲某甲向某乙承租土地建築房屋,定有租賃期限,嗣復設定地上權登記 (期限相同) 不過加強租賃關係,二者自可並存,本件地上權消滅後,某乙訴請返還土地,某甲仍可本於原有租賃契約主張權利,其援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尚無不合。 (同乙說) 參考法條:民法 第 451 條 (19.12.26)
提案
民三庭提案:某甲向某乙承租土地建築房屋,定有租賃期限,嗣復設定地上權登記 (期限相同) ,期滿後仍為土地之使用,某乙因地上權期限屆滿,訴請返還土地,某甲則主張地上權雖因期限屆滿而消滅,但租期屆滿後,既仍繼續使用土地,自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是否認為有理由?茲分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就系爭土地上固訂有租賃契約在先,但既為地上權登記,則已改予物權化,兩者合一,原有租賃關係不復存在,即不得主張繼續租賃契約,應無上開法條之適用。 乙說:同一物上債權與物權,各別獨立存在,除依法有混同原因外 (如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 ,不能使之消滅,某甲為地上權之登記,不過加強租賃關係,二者自可並存,本件地上權消滅後,某甲仍可本於原有租賃契約主張權利,其援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尚無不合。 兩說究以何者為當? 請公決
決議
同一物上債權與物權,各別獨立存在,除依法有混同原因外 (如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 ,不能使之消滅。茲某甲向某乙承租土地建築房屋,定有租賃期限,嗣復設定地上權登記 (期限相同) 不過加強租賃關係,二者自可並存,本件地上權消滅後,某乙訴請返還土地,某甲仍可本於原有租賃契約主張權利,其援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尚無不合。 (同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