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第二審裁判送達後尚未提出上訴或抗告前,如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經承受訴訟人聲明承受訴訟而未經原第二審法院裁定者如在分案以前,由民事科即將卷宗送還原第二審法院依法辦理。 二、分案以後,發見當事人死亡或受破產之宣告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者,將卷宗退還民事科辦理。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60.11.17)
提案
第二審裁判經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後,當事人死亡或受破產之宣告或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向例於分案前由民事料對於承受訴訟人,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其附繳各項之必要證件,經審查無誤,僅將聲明狀繕本合法送達後,訴訟程序即臻完備。 至於第二審判裁判送達後尚未提出上訴或抗告前,遇有上揭情事,因訴訟程序係在當然停止狀態中,應如何處理?
決議
一、第二審裁判送達後尚未提出上訴或抗告前,如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經承受訴訟人聲明承受訴訟而未經原第二審法院裁定者如在分案以前,由民事科即將卷宗送還原第二審法院依法辦理。 二、分案以後,發見當事人死亡或受破產之宣告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者,將卷宗退還民事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