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有關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各問題,除法院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為之裁定應認有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外,其餘俟本院受理此類事件發生具體問題時,再行討論。
提案
修正後之平均地權條例關於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問題之研討。
決議
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有關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各問題,除法院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為之裁定應認有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外,其餘俟本院受理此類事件發生具體問題時,再行討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有關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各問題,除法院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為之裁定應認有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外,其餘俟本院受理此類事件發生具體問題時,再行討論。
修正後之平均地權條例關於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問題之研討。
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有關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各問題,除法院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為之裁定應認有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外,其餘俟本院受理此類事件發生具體問題時,再行討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