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九二九號判例所示之見解,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經法院查封後,執行債務人對之所為之處分行為,對於債權人固不生效力,,但非謂查封後辦妥之移轉登記係屬當然絕對無效。故在尚未塗銷登記之前,第三人依移轉登記所取得之所有權,尚不失其效力。此與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判例意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在法院查封以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此項處分行為為無效而訴請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尚無衝突。且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九二九號判例,係就異議之訴而予釋示。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判例,則就塗銷登記而為解釋。二者闡釋之重點亦有不同。至本院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民、刑庭總會議有關塗銷登記之決議,與上開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判例意旨不符,以後不再適用。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51 條 (64.04.22) 土地法 第 43、75-1 條 (64.07.24)
提案
民五庭提案: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對抗查封效力之時期,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判例認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期如在查封以後,債權人得以債務人此項處分行為為無效,而訴請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五十年台上字第九二九號判例則謂:第三人信賴登記而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縱令嗣經法院查封,而於查封後始辦妥移轉登記,執行債權人亦不得對之主張債務人無權處分,而認第三人尚未取得所有權。以上二判例所示見解似互有牴觸,究以何者為準? 擬請公決
決議
依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九二九號判例所示之見解,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經法院查封後,執行債務人對之所為之處分行為,對於債權人固不生效力,,但非謂查封後辦妥之移轉登記係屬當然絕對無效。故在尚未塗銷登記之前,第三人依移轉登記所取得之所有權,尚不失其效力。此與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判例意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在法院查封以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此項處分行為為無效而訴請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尚無衝突。且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九二九號判例,係就異議之訴而予釋示。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判例,則就塗銷登記而為解釋。二者闡釋之重點亦有不同。至本院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民、刑庭總會議有關塗銷登記之決議,與上開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判例意旨不符,以後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