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上訴。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 (60.11.17)
提案
院長交議: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法院於駁回其聲請後,是否可不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當事人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之際,尚不知裁判費是否可以暫不繳納,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稱「依其書狀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之情形不同,法院於駁回該當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後,應限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如不遵限補繳,始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至本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九四號判例,與此情形不同,似無援用之餘地。 乙說: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顯已表明其應繳裁判費而未繳之意思,參照本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九四號判例意旨,法院於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後,無須限期命其補繳裁判費而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