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旨在簡化強制執行程序,俾能從速結案。故執行法院命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限期補繳差額之裁定,於逾期不繳後,應以之為執行名義依職權強制執行之。至應如何執行,可依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二項第二款辦理。
案由
決定事項: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旨在簡化強制執行程序,俾能從速結案。故執行法院命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限期補繳差額之裁定,於逾期不繳後,應以之為執行名義依職權強制執行之。至應如何執行,可依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二項第二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