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在本院裁判後始發見當事人已於裁判前死亡者,參照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六九○號及二十二年上字第八○四號判例之釋示,此項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應由本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本院六十八年十一月七日第二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 (二) 後段,應予變更。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78、188 條 (60.11.17)
案由
決定事項: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在本院裁判後始發見當事人已於裁判前死亡者,參照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六九○號及二十二年上字第八○四號判例之釋示,此項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應由本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本院六十八年十一月七日第二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 (二) 後段,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