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發票人證明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提起訴訟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法院應即停止強制執行,此項立法目的,即在於可否強制執行應待實體上訴訟終結以定其債權之存否。此項訴訟如經判決確定,確認其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可認定前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其執行力亦不存在。否則,前開訴訟雖已勝訴,執行程序仍須進行,關於訴訟中停止執行之規定,即屬毫無意義,顯非立法之本意。 註:本決定係就本院六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加以修正。 參考法條:非訟事件法 第 101 條 (61.09.09)
案由
決定事項:發票人證明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提起訴訟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法院應即停止強制執行,此項立法目的,即在於可否強制執行應待實體上訴訟終結以定其債權之存否。此項訴訟如經判決確定,確認其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可認定前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其執行力亦不存在。否則,前開訴訟雖已勝訴,執行程序仍須進行,關於訴訟中停止執行之規定,即屬毫無意義,顯非立法之本意。 註:本決定係就本院六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加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