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號及四十五年台抗字第五一號判例所示,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依法撤銷假扣押裁定。設債權人於取得假處分裁定後,提起本案訴訟,在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尚未確定,債務人是否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查上開判例意旨並未表明以該本案判決已確定為必要,債權人之請求經以後之本案判決否認時,雖其判決尚未確定,如法院認為情事確已變更,債權人之請求權已不存在,與所受敗訴判決,可信上級法院不至變更之者,應許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參看石志泉先生著民事訴訟法釋義) 。 (同甲說)
提案
院長交議:依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號及四十五年台抗字第五一號判例所示,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依法撤銷假扣押裁定。設債權人於取得假處分裁定後,提起本案訴訟,在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尚未確定,債務人是否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 有左列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判例意旨並未表明以該本案判決已確定為必要,債權人之請求經以後之本案判決否認時,雖其判決尚未確定,如法院認為情事確已變更,債權人之請求權已不存在,其所受敗訴判決,可信上級法院不至變更之者,應許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參看石志泉先生著民事訴訟法釋義五四九頁) 。 乙說:假處分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 (參看二十年抗字第七二○號判例) 。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有待本案判決之審認,在本案判決確定前,不能認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第一審雖判決債權人敗訴,祇須債權人提起合法之上訴,在上訴程序中,仍有勝訴之希望。且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為非訟事件性質,法院在此事件中,對於債權人之本案請求是否成立,不得審究,在本案判決確定前,自有繼續保全之必要,否則,將不能達保全之目的。因此,債務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以上二說,究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
依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號及四十五年台抗字第五一號判例所示,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依法撤銷假扣押裁定。設債權人於取得假處分裁定後,提起本案訴訟,在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尚未確定,債務人是否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查上開判例意旨並未表明以該本案判決已確定為必要,債權人之請求經以後之本案判決否認時,雖其判決尚未確定,如法院認為情事確已變更,債權人之請求權已不存在,與所受敗訴判決,可信上級法院不至變更之者,應許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參看石志泉先生著民事訴訟法釋義) 。 (同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