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院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五次民事庭會議,關於民營汽車運輸機構駕駛員之退休,是否依照內政部六十一年九月一日台內勞字第四八四九六○號函,比照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辦理所作之決議,在法理上並無可議之處,在決議當時,為顧及保護勞工之福祉,其末段即曾說明工廠法施行細則雖依工廠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授權內政部訂定,惟在該施行細則未依法修正公布前,尚難由內政部以命令為擴大工廠範圍之解釋。內政部如有意將民營汽車運輸機構駕駛員之退休比照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辦理,似可修正有關法令,俾資適用,本院上揭之決議,毋庸考慮重行斟酌。 參考法條:工廠法 第 76 條 (64.12.19)
案由
決定事項:本院七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第五次民事庭會議,關於民營汽車運輸機構駕駛員之退休,是否依照內政部六十一年九月一日台內勞字第四八四九六○號函,比照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辦理所作之決議,在法理上並無可議之處,在決議當時,為顧及保護勞工之福祉,其末段即曾說明工廠法施行細則雖依工廠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授權內政部訂定,惟在該施行細則未依法修正公布前,尚難由內政部以命令為擴大工廠範圍之解釋。內政部如有意將民營汽車運輸機構駕駛員之退休比照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辦理,似可修正有關法令,俾資適用,本院上揭之決議,毋庸考慮重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