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後位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後位訴生移審力,上訴審認先位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訴加以裁判;若後位訴同時經原審判決駁回,原告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因後位訴既經裁判而未由原告聲明不服,上訴審自不得就後位訴予以裁判。本院六十五年五月四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應予補充。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8、388 條 (60.11.17)
提案
院長交議:關於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後位訴移審力之問題,有左列三說,請公決
討論意見
一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時,不論原審有無就後位訴裁判(原審就後位訴之裁判為訴外裁判,當事人不受拘束,參看本院判例要旨一千一百零二頁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六五號判例) ,於被告合法上訴時,後位訴生移審力。上訴審認先位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訴加以裁判。本院六十五年五月四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應予變更。 二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後位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後位訴生移審力,上訴審認先位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訴加以裁判;若後位訴同時經原審判決駁回,原告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因後位訴既經裁判而未由原告聲明不服,上訴審自不得就後位訴予以裁判。本院六十五年五月四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應予補充。三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經被告合法上訴時,除原告就後位訴依法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外,上訴審不得就後位訴審判,該後位訴停滯於原審 (原審就後位訴裁判時,該裁判為訴外裁判,當事人不受拘束,參看前揭判例) 。上訴審判決先位訴勝訴確定時,後位訴之繫屬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溯及起訴時消滅;上訴審判決先位訴敗訴確定時,原審應即就後位訴審判。
決議
採第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