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有應繳裁判費而未繳或繳不足額,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限期命為補正,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者,或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者;苟第二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本院時,應即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42、444、481 條 (73.06.18)
案由
決定事項: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有應繳裁判費而未繳或繳不足額,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限期命為補正,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者,或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者;苟第二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本院時,應即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