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伸長或縮短之。故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或裁定正本內記載上訴或抗告期間,縱有誤記較法定不變期間為長,亦不生何等效力。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仍應於法律所定期間內為之,本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三四三號、三十年聲字第四二號判例已一再闡明此旨。至本院七十一年二月九日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所稱重行繕印裁判正本送達,上訴期限另行起算,係指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之情形而言,核與首揭情形,截然不同,不得比照辦理。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75.04.25)
提案
司法院七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院臺廳一字第○七一一六號函以:送達於當事人之民事判決或裁定正本如誤載上訴或抗告期間,應如何救濟一案,請研究見復到院。原函已複印分送各位,請加以討論後作一決定。 決 定: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伸長或縮短之。故送達於當事人之判決或裁定正本內記載上訴或抗告期間,縱有誤記較法定不變期間為長,亦不生何等效力。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仍應於法律所定期間內為之,本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三四三號、三十年聲字第四二號判例已一再闡明此旨。至本院七十一年二月九日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所稱重行繕印裁判正本送達,上訴期限另行起算,係指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之情形而言,核與首揭情形,截然不同,不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