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台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台北十信之資產及負債而非合併台北十信,則其聲明承受訴訟,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本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六號判決)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69 條 (75.04.25)
提案
院長交議:台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台北十信) 之資產及負債後,向受訴法院聲明承受訴訟,應否准許? 有甲、乙二說:
討論意見
甲說:台灣省合作金庫既已概括承台北十信之資產及負債,其聲明承受訴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裁定)乙說:台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台北十信之資產及負債而非合併台北十信,則其聲明承受訴訟,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本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六號判決)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 提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