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乙則 參考法條:民法 第 264 條 (91.06.26)民事訴訟法 第 450 條 (89.02.09)
案由
決 定: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乙則 通過判例乙則 一、八十三年臺上字第三○三九號 上訴人雖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提起上訴,惟命為對待給付之判決,係將本案給付附加對待給付之條件,對待給付並非訴訟標的,本案給付始為訴訟標的,故本案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之關係,對待給付部分如無可維持,本案給付部分應併予廢棄。 相關法條: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