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非訟事件法修正後最高法院相關決議之檢討 參考法條:非訟事件法 第 13、14、15、26、27 條 (94.02.05)非訟事件法 第 27、102、103、110 條 (61.09.09)平均地權條例 第 78 條 (66.02.02)
案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非訟事件法修正後本院相關決議之檢討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 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 【六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六十六年度第八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決定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有關出租耕地終止租約各問題,除法院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為之裁定應認有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外,其餘俟本院受理此類事件發生具體問題時,再行討論。 審查意見: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原條次為第二十七條,新舊法規定之內容完全不同,上列決定,不宜繼續援用。
決議
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原條次為第二十七條,新舊法規定之內容完全不同,本則決定擬不再供參考。
決議
本則決定不再供參考。 二、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六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六十二年度第二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㈢】決議要旨: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聲請事件,以曾經限期命預納費用,逾期仍不遵行者,始得以裁定駁回之。 審查意見:修正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原條次為第一百十條)已有明文規定,無繼續保留之價值。
決議
修正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原條次為第一百十條)已有明文規定,本則決議擬不再供參考。
決議
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