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研議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之 1 相關決議
案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貳、研議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相關決議 一、會議次別: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六十六年度第二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一)
決議文
對於非訟事件不得抗告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者,應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之聲請,不得引用三十四年聲字第二六三號判例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辦理。
決議
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理 由:所謂「不得抗告之確定裁定」究何所指?不甚明確,且非訟事件法已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 二、會議次別: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決議文
當事人依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係關於仲裁事件之裁定,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既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則對於此項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為法之所許。
決議
本則加註: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之一已就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而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