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討最高法院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案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壹、檢討【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決議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及非訟事件法就再審既無規定,依上開規定,保護令事件裁定自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對之聲請再審。
決議
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增列理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於民國一○四年二月四日已修正,關於保護令事件之確定裁定,依該條規定適用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得為再審,本則決議與該規定不符(本院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一○五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