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三項 (現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明定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並沒收之,係屬刑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提案
刑一庭提案: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三項 (現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明定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並沒收之,係屬刑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規定,是否不問該贓物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抑仍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適用 ?
決議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三項 (現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明定第一項第五款所製物品以贓物論,並沒收之,係屬刑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