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船舶航行遇風,因船舶之設備能力及風力關係,不宜開航,而由船舶所有人或業務執行人催促開航後,發生海難,該船舶所有人或業務執行人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死罪責。 (同乙說)
提案
刑三庭提案:船舶航行中遇風,因航行錯誤應變失當,固應由主持航行之人員負責,若因船舶之設備能力及風力關係不宜開航,而由船舶所有人或業務執行人催促開航後,發生海難,按照本院五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民刑庭總會決議,該船舶所有人或業務執行人應負刑事上過失責任,惟其所負過失責任,究係普通過失抑係業務上過失 ?適用上尚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輪舶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雖為執行該公司業務之人,究係間接管理事務,並非直接專從事於該項航行業務之人,縱對該船舶之觸礁沈沒,事前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事,亦祇能以通常過失致人死論罪,無依業務過失致人死論罪之餘地。 乙說:查船舶開航,須得所屬公司同意,執行該公司業務之人,對於船舶之宜否開航,既屬其從事業務之範圍,就此船舶設備性能較差而噸位不高之改裝客輪當強風之際不宜開航,竟催促開航,以致該輪避風繞道觸礁沈沒,釀成死亡,自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死罪責。 上述兩說,以何說為當 ? 敬請公決
決議
船舶航行遇風,因船舶之設備能力及風力關係,不宜開航,而由船舶所有人或業務執行人催促開航後,發生海難,該船舶所有人或業務執行人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死罪責。 (同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