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為科刑之判決後發見被告已死亡,即將判決附卷,不予送達,對於未經送達之不確定判決,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提案
刑二庭提案:法院為科刑之判決後,發見被告已死亡,即將判決附卷,不予送達,檢察長能否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可否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不受理,茲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
甲說:查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五款 (舊法) 定有明文。故凡被告在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死亡者,法院不論案情如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否則即係當然違背法令,應以非常上訴程序將該違法判決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被告既已死亡,則對之送達判決已成為絕對不可能之事,任何訴訟程序,如在事實上成為絕對不可能實施時,祇須註明其事由,即與已實施有同一之效力,故對於已死亡之被告,誤為科刑之判決,不應以其未經送達,而解為不確定判決,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 乙說: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五款(舊法)所謂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指法院在訴訟進行中知悉被告已死亡者而言;若法院為科刑之判決後,方知被告已死亡,則該判決對於被告根本不發生判決之效力,焉用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故民國三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民、刑庭會議決議,對於死亡之被告,不得提起非常上訴;又非常上訴非對確定判決不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舊法) 之規定甚明。不確定判決可註明事由作為確定,不但法律無此規定,司法院及本院亦尚未有此解釋或判例;故對於不確定判決,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兩說孰是 ? 提請公決
決議
法院為科刑之判決後發見被告已死亡,即將判決附卷,不予送達,對於未經送達之不確定判決,不得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