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定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發現基以定執行刑之數罪中,有一罪係違法重判。經非常上訴,將該重判之罪刑撤銷改判免訴。原裁定隨之變更而已不存在,應由原審檢察官另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提案
刑一庭提案:定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發現基以定執行刑之數罪中,有一罪係屬違法重判,經非常上訴審將該重判之罪刑撤銷改判免訴。此際原裁定因將經撤銷之刑與其他刑罰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是否與裁定本身違法之情形不同,當然隨之變更而已不存在,應由原審檢察官就撤銷後之餘罪,另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抑得認原裁定基於違法判決所定執行之刑與定執行刑裁定本身違法之情形無異,而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將原裁定撤銷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不無爭議究宜如何辦理 ? 應請公決
決議
定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發現基以定執行刑之數罪中,有一罪係違法重判。經非常上訴,將該重判之罪刑撤銷改判免訴。原裁定隨之變更而已不存在,應由原審檢察官另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