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後,犯違反票據法之案件,無該條例提高罰金倍數之適用。 註:一、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已於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為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二、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已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廢止。
提案
刑一庭提案: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後,犯違反票據法之案件,有無該條例提高罰金倍數之適用。其所處罰金,能否超出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所定該支票面額及超過金額之限度以外 ?不無疑義, 提請公決
決議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後,犯違反票據法之案件,無該條例提高罰金倍數之適用。 註:一、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已於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為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二、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已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