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被告於民國六十年八月十六日以前違反森林法第五十條 (舊法) ,經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刑時,罰金仍應減刑二分之一 (可減至不滿贓額二倍) ,不受刑法第六十八條僅加減其最高度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