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以下列各點為斷: 一、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實體上之違法,或程序上之違法,均必須為具體的指摘,俾得就其指摘事項加以審查。至上訴理由書雖指摘原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某幾款之違背法令情形,但核其所述事實,與各該款之違法情形無一符合時, (例如當事人或辯護人在原審並未聲請調查某證據,竟指摘其未予調查該證據。又如誤以在訴訟上其他主張為上訴事項,而指原審未予判決。又如指原判決不載未予諭知緩刑之理由為理由不備之類) ,仍不能認為其上訴已合法律上之程式。 二、上訴意旨僅漫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或為事實上之爭執) ,自非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必須指出原審根據某種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係屬違法,即對原審之適用證據法則加以指摘,始係以判決違法為其上訴理由。 三、原審依實體法或程序法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不得任意指摘以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可逕由程序上予以駁回 (例如刑之酌減、刑事訴訟法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之類) 。 四、上訴意旨指摘原審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應認為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可由程序上予以駁回。 五、上訴意旨祇須具體指摘原判決內容如何違法,即屬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要件,縱令所持法律觀點顯屬不當,亦僅係上訴為無理由,不能謂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意旨不以判決違法為其指摘之理由者,則應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提案
刑三庭提案:本庭因審查刑事第三審上訴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發見本院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民刑庭總會關於刑事第三審上訴案件之總決議案中「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以左列各點為斷」部分,與本院五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五十七年度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及本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之內容,已有未合,茲擬重新決定如左: 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以下列各點為斷: 一、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實體上之違法,或程序上之違法,均必須為具體的指摘,俾得就其指摘事項加以審查。其上訴理由書形式上雖指摘原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某幾款之違背法令情形,但核其所述事實,與各該款之違法情形無一符合時,即實質上並無此種違背法令事實之存在 (例如當事人或辯護人在原審並未聲請調查某證據,竟指摘其未予調查該證據。又如誤以在訴訟上其他主張為上訴事項,而指原審未予判決。又如指原判決不載未予諭知緩刑之理由為理由不備之類) ,仍不能認為其上訴已合法律上之程式。 二、上訴意旨僅漫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或為事實上之爭執) ,自非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必須指出原審根據某種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係屬違法,即對原審之適用證據法則加以指摘,始係以判決違法為其上訴理由。 三、上訴意旨如就原審以實體法或程序法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有所指摘 (例如刑之酌減、刑事訴訟法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之類),或指摘其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該項法令係屬訓示規定,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均應認為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四、上訴意旨祇須具體指摘原判決內容如何違法,即屬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要件,縱令所持法律觀點顯屬不當,亦僅係上訴為無理由,不能謂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意旨不以判決違法為其指摘之理由者,則應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以上所擬,是否有當? 請公決
決議
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以下列各點為斷: 一、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實體上之違法,或程序上之違法,均必須為具體的指摘,俾得就其指摘事項加以審查。至上訴理由書雖指摘原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某幾款之違背法令情形,但核其所述事實,與各該款之違法情形無一符合時, (例如當事人或辯護人在原審並未聲請調查某證據,竟指摘其未予調查該證據。又如誤以在訴訟上其他主張為上訴事項,而指原審未予判決。又如指原判決不載未予諭知緩刑之理由為理由不備之類) ,仍不能認為其上訴已合法律上之程式。 二、上訴意旨僅漫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為事實上之爭執),自非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必須指出原審根據某種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係屬違法,即對原審之適用證據法則加以指摘,始係以判決違法為其上訴理由。 三、原審依實體法或程序法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不得任意指摘以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可逕由程序上予以駁回 (例如刑之酌減、刑事訴訟法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之類) 。 四、上訴意旨指摘原審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應認為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可由程序上予以駁回。 五、上訴意旨祇須具體指摘原判決內容如何違法,即屬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要件,縱令所持法律觀點顯屬不當,亦僅係上訴為無理由,不能謂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意旨不以判決違法為其指摘之理由者,則應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