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號觸釋及本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七六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判例所示,該取締地下錢莊辦法之廢止,應視為事實變更。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58.12.26)
提案
院長提議: 關於取締地下錢莊辦法,業經行政院於民國八十年二月八日明令廢止在案,此項廢止究應視同事實變更抑屬法律變更? 決 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號觸釋及本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七六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判例所示,該取締地下錢莊辦法之廢止,應視為事實變更。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號觸釋及本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七六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判例所示,該取締地下錢莊辦法之廢止,應視為事實變更。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58.12.26)
院長提議: 關於取締地下錢莊辦法,業經行政院於民國八十年二月八日明令廢止在案,此項廢止究應視同事實變更抑屬法律變更? 決 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號觸釋及本院五十一年台非字第七六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九號判例所示,該取締地下錢莊辦法之廢止,應視為事實變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