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八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三則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323、345 條 (88.04.21)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85.10.23)電業法 第 106 條 (54.05.21)
案由
決 定: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八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三則 通過判例三則 一、八十四年台非字第二一四號判例要旨 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係在保護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並非一般之用電戶,此觀該條各款、同法第二條及處理竊電規則之規定自明。故私接電線,若係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如予竊取,即應視其犯罪形態,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三條、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 二、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要旨 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三、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號判例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相關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