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九十年七月三日、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乙則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90.06.20)
案由
決 定:九十年七月三日、九十年度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乙則 不再援用判例乙則 一、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一四號(不再援用) 上訴人於某甲告訴某乙毀損案內作證,既經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為某甲之雇工,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為不得令其具結之人,雖檢察官於偵查中曾令其具結,亦不發生具結之效力,上訴人縱於具結後為虛偽之陳述,仍不具備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要件,自難遽令上訴人負偽證責任。 相關法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